「在臺灣ICO(Initial Coin Offering,首次代幣發行)是否合法?」把這問題拿去問10位律師,很可能得到11種以上的答案。因為要回答這個問題,必須先確認你發的幣是否屬於證券,光是這點就很難有統一標準,只能從代幣用途如何設計、白皮書怎麼寫來判斷。
證券型代幣公開募資,即違反《證交法》
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沛聲表示,若是證券型代幣(Security Token)又公開募資,由於這並非經由主管機關核可的證券,會違反《證券交易法》中「未經許可公開募集資金」的條款。
上述這段話,有兩個關鍵字可以劃底線,一個是「證券型」、一個是「公開」,只要同時達成就會明顯觸法。換個角度說,這表示如果你是功能型(Utility)代幣,在公開平臺上發售,可以解釋成是販售商品;另一方面,就算屬於證券型代幣,若只有私募,並未公開發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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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風險相對較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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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對ICO私募管制較寬。以新加坡為例,即使是證券型代幣,只要屬於1年內募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、1年內的募集對象不超過50人,或是募資對象僅限機構投資人、具有相當資歷的合格投資人或授信投資人,就符合免向主管機關提交規定文件的豁免條件。簡單來說,籌資對象夠少、金額夠低、投資人夠專業,就不用和主管機關登記。
除了是否公開籌資,另一個判斷是否違法的關鍵,在於代幣是否具備證券性質。難處在於,有些代幣同時具備功能性和證券性,又或者,雖然發幣方沒有想發行證券型代幣的意願,但參與人是看好未來幣價漲才買進。對此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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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C)主席傑伊.克萊頓(Jay Clayton)曾表示,在他看來幾乎所有的ICO都是證券,「你可以稱之為幣,但如果它運作起來像證券,那它就是證券。」
目前常被用來判斷是否為證券幣的標準,即是SEC推出的「Howey Test」,只要是投資者在共同特定事業中共同投入金錢,期望透過他人的努力中獲利,即是有價證券。不過其中仍有不小各自解讀的空間,業者也只能盡量修改白皮書,讓自己的幣盡量不要太像證券幣。
白皮書膨風,就犯詐欺罪
或許有人好奇,那些有心要以ICO加密貨幣作為公司股權募資方式的ICO新創業者,為何不循正規途徑去適用《證券交易法進行》?事實上,當ICO和證券受到相同等級的監管,會導致合規門檻相當高,大部分新創業者沒有能力通過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吳筱涵就指出,現在ICO動輒募集相當新臺幣上億元(甚至十幾億元)經濟規模,在監管上法律仍然會對公司發行人、設立年分、資本額等設下嚴格條件,還要繳交會計簽證、財報等許多文件,對ICO新創可能很難行得通;另外,傳統《證券交易法》的規範與ICO發行在時程上的長短幅度也相差非常大,《證券交易法》要求的合規標準所需要的準備時間,與ICO新創業者「幣圈一天,人間一年」的標準恐怕也很難銜接。
另一個風險在於,如果ICO募的是法幣,那可能違反《銀行法》第29條與第29條之一的「違法吸金」相關條款。對此吳筱涵建議,所有相關文件不能直接或間接提及或約定獲利保證、幣價漲幅。此外,建議在ICO期間先不要接法幣,而是用以太幣和比特幣這類的主流幣。
就算沒有違反《銀行法》和《證券交易法》,ICO發幣方還有可能涉及《刑法》上的詐欺罪。吳筱涵解釋,如果你的白皮書有讓人找出是虛偽不實的地方,都有機會牽涉到《刑法》詐欺。
「白皮書很多人做最錯的,就是亂寫。」黃沛聲說明,ICO白皮書就像IPO(首次公開募股)的公開說明書,差別在於,公開說明書寫的是事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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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櫃買中心要求、公司成員是否面臨訴訟、董事會有沒有認真做、是否有違反各種法律等數十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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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檢查每項後就送件。然而白皮書則是很希望別人來投資他,「百花齊放、什麼都有寫。」他提醒,如果你現在沒做到,但說你有做到,那就叫詐欺。
最錯認知:以為公司設在境外沒事!
此外,很多業者都誤會,以為把公司設在境外就沒事。吳筱涵提醒,事實上不只看公司設在哪,包含發行公司團隊的主要發起人來自哪些國家、在哪些地方代銷、行為地在哪、參與者在哪等,每個環節都可能觸犯當地法律。吳筱涵指出,這也是目前ICO監管最大的挑戰,例如,就算發幣地在臺灣,但全球的人都能透過網站交易,就會涉及到跨國法律,單一國家監管相對困難。
不只是發幣方,其他相關ICO服務商也要注意。舉例來說,虛擬通貨交易所大部分都沒有投信投顧、券商牌照,不能對公眾做任何證券推介、代銷、買賣,如果不小心上架到證券幣,可能會變違法經營證券交易所,像新加坡主管機關就曾要求下架證券型代幣。
吳筱涵指出,現在也有些代銷團隊可能直接在幾千人的即時通訊群組裡說哪個ICO投資報酬率多少,看個案的情節輕重,也有可能違反《證交法》或《銀行法》。對此黃沛聲也提醒,現在檢調已經開始從資金盤這塊著手,查辦有詐欺嫌疑的案例。
跨國控管挑戰大,業者主張自律
除了少數國家(如日本)計畫立專法管制ICO,多數國家仍以現有法規監管,包含洗錢防制、證券交易、詐欺等。不過面對亂象叢生的ICO市場,業者也擔心劣幣逐良幣,嚇跑參與者,因此不少業者傾向自律先行。
目前,光是臺灣就有三個與虛擬通貨相關的自律協會,包含由立法委員許毓仁發起的「區塊鏈產業自律聯盟」,以及由立委余宛如和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發布的「亞太區塊鏈產業自律聯盟」,無非都是希望透過業者自律提高產業透明度,並讓業者和政府合作,遏止洗錢和詐騙。
除了在國內自組產業自律聯盟,臺灣也是非營利組織GITA(Global ICO Transparency Alliance)的創始國,其目的便是替ICO業者建立自律框架,解決投資人和發幣人間訊息不對等的問題,相當於「民間版」的跨國公開資訊觀測站。GITA臺灣代表、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玉玲表示,目前參與成員包含香港、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、荷蘭、瑞士、越南、泰國等共九國的業者。
「我們是否還要用上個世紀資本市場的方式,來處理我們想要跟全世界的資金對接?」蔡玉玲解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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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O是在沒有網路和區塊鏈的情況下誕生,由各國政府監管,但ICO則是無國界,應以跨國的機制運作才有意義。「ICO介於群眾募資和IPO間。」她說,「我主張要從群眾募資去加(監管力道),不要從IPO去減。」
同時蔡玉玲也建議,政府若要監管,應從「密碼貨幣換法幣」這塊著手,包含洗錢、稅收,以及當數位資產變公司資產後,公司估值如何估這三個面向。
在這片ICO灰色地帶,業者和政府各自解讀同一套法律條文,想認真做事的業者只能亦步亦趨,避免踩到地雷,也有些為發幣而發幣的業者,用白皮書的文字遊戲在合法和觸法間游移;無論是哪種,在監管尚未明朗前,他們仍會繼續活躍於ICO世界。
文章源自於數位時代,